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2023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》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

发布时间 : 2022-11-14 10:14:50

各设区市科技局、财政局,昆山、泰兴、沭阳、常熟、海安市(县) 科技局、财政局,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: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全面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等决策 部署,推动《江苏省“十四五”科技创新规划》各项目标任务落 地实施,2023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将遵循“四个面向” 的科技工作方针,紧扣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,以重大战略 产品和战略整机为主攻方向,强化成果转化环节关键技术攻关, 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,促进产业 链创新链深度融合,推进科技自立自强,为构建自主可控现代产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苏科资发〔2022〕259号业体系和“争当表率、争做示范、走在前列”提供有力科技支撑。 现将《2023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》(以下简称 “指南”)印发给你们,并就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 



一、支持重点

(一)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创新。坚持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, 围绕国家战略急需关键技术,设立集成电路专题,加快重大科技 成果转化,打造一批标志性“拳头产品”;聚焦高端芯片、高技 术船舶、基础工业软件等重点产业技术方向,瞄准重大战略任务 和关键技术瓶颈,面向省内外创新力量“揭榜挂帅”组织攻关,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,加快推动一批具有战略 意义和引领作用的重大战略产品产业化,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 支撑。


(二)突出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。围绕高新技术产业、战 略性新兴产业、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,聚焦信息技术、生物医药、 智能制造、数字科技、先进材料等重点领域,重点支持人工智能、 工业互联网、新药创制、高端装备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关 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,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,努力在产业链薄弱 环节取得重大突破,推进产业强链补链,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现 代产业体系。


(三)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。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创 造性,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围绕“一区一战略产业”细分领域, 着力集成转化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成果,形成一批关键标准和战略产品,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骨干企业,促进大中小企 业融通发展,加速形成企业创新整体性优势,努力通过重大科技 成果有效、快速转化,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。


二、申报基本条件

(一)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

1.申报企业应是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。高校、 科研院所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。

2.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,有 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,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须建有研发机构。2020、2021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额的比例符合以下标准: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企业,比例不 低于5%;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—2亿元的企业,比例不低于4%; 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,比例不低于3%。 

3.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,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 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。除集成电路、生物医药、人工智能等重点 产业外,原则上企业2021年度实现盈利。


(二)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

1.项目符合本计划定位要求,技术成熟度高,有明确的研 发任务和创新目标,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、技术政策,属于指 南支持领域方向、符合相关要求。

2.项目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技术含量高、创新性强、产 业带动性好,目标产品明确,附加值高、市场容量大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。

3.新药类项目原则上须完成Ⅱ期临床研究,并已启动III期 临床;医疗器械项目已完成样机(样品)检验,需经临床试验的 已启动研究。 

4. 研究涉及人体研究、实验动物、人工智能的项目,应严 格遵守科技伦理、实验动物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。涉及农业种业、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,须拥有相关行业准 入资格或许可。 本计划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、现有产能扩大或技术改造 的项目。


三、组织方式及要求

2023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按重大战略产品创新(A类)、成果 转化产业技术创新(B类)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(C类) 三大类进行组织,并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创新专题。具体项目指南 详见附件1。 项目采用无偿拨款、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。无偿拨款主要 用于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发投入的补助;贷款贴息主要用 于项目实施中向银行借贷所发生利息的补助。本专项资金结合年 度计划财政资金预算,根据项目申报及评审情况确定立项项目, 单个项目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入的1/3。除C 类项目、省市联动项目外,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给予支持,但不作 硬性要求。 


(一)地方组织方式及推荐要求

1.申报项目实行属地化原则。设区市科技局作为本专项资 金项目主管部门,统筹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工作,对企业申报资格、 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,并行文推荐报送。昆山市、泰兴市、沭 阳县、常熟市、海安市(含上述各地的省级以上高新区)的项目, 均由当地科技部门进行现场审核,并行文推荐报送。

2.A类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的项目组织方式,由各设区市科 技局根据指南确定的重大项目任务目标导向,充分发动、积极组 织辖区内龙头骨干企业有针对性地揭榜,鼓励研发企业、高校院 所、应用单位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攻关。其中,指南代码 1002项目实施“赛马制”,根据专家意见支持不同团队围绕同一 个目标,采取不同技术方案开展技术攻关,项目实施过程中,采 取“里程碑”考核,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确 定后续支持方式。指南代码1003、3102项目由省市联合发榜,按 照省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,地方财政须按1:1的比例进行联合资 助,并探索实施“项目监理人”制度。A类项目实行不限项申报, 单个项目省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,省市联动项目省资 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。 B类项目实行择优推荐、限额申报,由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 指南确定的产业专题技术方向,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,单个项目 省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。各地推荐限额详见附件2。 C类项目按照省地联动、地方主导、共同支持的思路,实行项目、基地、人才、资金一体化配置,由省级以上高新区围绕指 南明确的重点领域开展组织,优先支持科技部创新型产业集群培 育试点和省创新型产业集群,培育2-3个联动优势突出、发展基 础较好、创新潜力大的创新型产业集群。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 点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与省科技厅按不低于1:1比例共同出资,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强度原则上不超过 600万元。具体申报指引详见附件3。 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力度,优先 支持集成电路、生物医药、人工智能、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等 重点领域的转化项目;优先支持企业牵头实施、成果来源于高校 院所的高水平产学研合作的转化项目,优先支持我省企业与长三 角地区高校、科研机构协同创新的转化项目,优先支持国家和省 有关科技计划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接续实施的转化项目。A、B、 C三类项目,各地所推荐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不低于80%; 各地应重点围绕高新区“一区一战略产业”加强项目组织,高新 区申报项目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%。高新区的项目须由各高新区 管委会向设区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公函,确认申报企业属于其管理 范围,并对其负有管理责任。 


(二)企业申报要求

1.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,企业法人代表承担项目管理和经 费使用的主体责任。申报材料中须附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委 托书。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、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,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。

2.同一企业原则上限报一个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 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省科技创新专 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(含在研项目),有上述计划在研项目的省 创新型领军企业、研发型企业可再申报1个本专项资金项目,有 上述计划在研项目的其他企业可以申报本专项资金A类项目,但 已牵头承担本计划揭榜挂帅项目且在研的企业,原则上不得牵头 申报A类项目;省创新型领军企业、研发型企业可将不同目标产 品或处于不同技术研发阶段的项目,分别申报省科技创新专项重 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项目和本专项资金项 目;累计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3项以上的企业,只能申报A类项 目。 

3.同一企业不得将同一项目(依托同一建设内容、同一关 键技术等同一核心内容编制的不同项目,视为同一项目)重复申 报省科技计划、省科技成果转化、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、省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、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 型升级等涉企专项资金。凡属重复申报的,取消立项资格。 

4.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;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骨 干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。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省 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、省科技创 新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。除自然科 学基金面上项目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、创新支撑计划项目外,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;同一项目骨干的申报 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;同一项目参与人员的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3 个。

5.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、唯职称、唯学历、唯奖项倾向, 按照《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“唯论文”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(试 行)》(苏科监发〔2020〕135号)要求,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 量、贡献和影响。

6. 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3.5年(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), 新药类和3类医疗器械项目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。 


(三)诚信承诺及廉政工作要求

1.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。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苏办﹝2019﹞39号)、《关于进一 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苏科 监发〔2019〕336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(专项、 基金等)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的通知》(苏科监发﹝2020﹞319号)有关要求,项目负责人、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 承诺书,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,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、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、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。因 科研失信记录和社会信用严重失信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 个人,不得申报2023年度计划项目。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 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,一经查实,将记入信用档案,并按《江苏省科技计划 项目信用管理办法》作出相应处理。 

2.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。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 《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苏科 技规〔2018〕353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审核工作的通知》(苏科计函〔2017〕7号)等相关文件要求, 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。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,严禁虚报项目、虚假出资、虚构事 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。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审核推荐 责任,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 进行审查,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,严禁审核走 过场、流于形式。省科技厅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项目主管部 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。 


3.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 政建设的要求,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 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》(苏科党组〔2018〕16 号),严格遵守“六项承诺”“八个严禁”规定,把党风廉政建 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、同落实、同考核,切实加强 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。严格执行省科技厅《关于 转发科技部〈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(试行)〉 的通知》(苏科监发〔2021〕44号)要求,对因“打招呼”“走 关系”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,将撤销立项资格,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,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。


(四)申报材料及要求


1.项目申报材料包括: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书和附件。相关附件材料: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,法人 代表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,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 审计报告,2022年1-10月份企业财务报表,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 协议,能反映创新水平的佐证材料,能反映知识产权权益的证明 材料等。所提供的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,并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 审查和填写《项目附件审查表》。


2.本专项资金不受理涉密项目,申报材料中有涉密内容的 需作脱密处理后再申报,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织 审查。


3.申报企业须对照指南明确的项目类型和指南代码进行申 报,一个项目填写一种项目类型和一个指南代码,受理后不再调整。


4.项目名称须科学规范,其中应包含技术创新点和目标产 品,用“×××研发及产业化”作为后缀,字数控制在20个字左 右。


5.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,按封面、项目信息表、项目 申报书、相关附件顺序装订成册,一式两份(纸质封面,平装订)。


6.项目申报材料均须同时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(https://kjjh.kxjst.jiangsu.gov.cn/)提交,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的内容须完全一致,网络评审以网上提交内容为准。项目申报材料 经项目主管部门网上提交后,不予退回。2023年度拟立项项目将 在省科技厅网站(http://kxjst.jiangsu.gov.cn/)进行公示,未立项 项目不再另行通知。项目指南和相关申报材料格式请在省科技厅 网站查询和下载。 


四、其他事项

1.各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汇总表(纸质一式两份),随同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,地址: 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。

2.2023年度项目申报材料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 28日17:30,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 17:30,逾期不予受理。项目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 年12月30日17:30,逾期不予受理。

 省科技厅成果处 方素娟 宗卫正 联系电话:025-57712912 83213360 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 葛宇洋 李旭红 联系电话:025-85485894 85485920


附件:

1.2023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

2.成果转化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推荐名额

3.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申报指引 (此页无正文)


政策来源: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

政策整理:联政咨询

发布时间:2022年11月8日 (此件主动公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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